无论乡村旅游开发采用哪种模式、谁作为开发主体,农民必须是乡村旅游开发的受益主体,不然“乡村旅游扶贫”、“乡村旅游致富”就无从谈起。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特别是通过“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式,促进农业多业态发展,开发农业的多种功能,发展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等新兴产业,来“激活农村要素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今年的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国家旅游局明确要求,“全力推进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旅游致富工作”,并把其作为今后三年我国旅游产业发展“515战略”的重要内容。其中特别强调,“要在乡村旅游发展中切实保护好、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目前,乡村旅游开发有很多种模式,但无论哪一种途径、哪一种模式,只有让农民成为受益主体,乡村旅游才能够真正成为农民脱贫致富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社会越是发达,城市化、工业化的程度越高,乡村旅游的吸引力就会越大,乡村旅游开发就越来越被投资商所重视,这也正是当前乡村旅游正在成为旅游投资热点的重要原因。同时,为推动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也推出各种政策,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发展,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途径,乡村旅游在全国如火如荼。但在大好形势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其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乡村旅游开发的参与主体和利益分配机制问题。
从乡村旅游的投资、管理、经营主体等方面看,其开发模式有多种类型,有的是政府主导,有的是企业租赁或买断经营权,有的是乡村旅游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有的是农民自主投资经营。而企业主体有的是外来企业、有的是当地村办企业。不同的投资主体和经营模式,就会有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受益主体就会有差异。同时,政府、投资商、农民等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利益和权力博弈中享有不同的话语权和主导权,从而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所以,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一定要把握好一个基本原则,即:无论乡村旅游开发采用哪种模式、谁作为开发主体,农民必须是乡村旅游开发的受益主体,不然“乡村旅游扶贫”“乡村旅游致富”就无从谈起。因此,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引导和鼓励农民成为乡村旅游开发和经营主体。农民作为“三农”的主体,农业增收、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民的脱贫致富是联系在一起的。乡村旅游业是现代农村、农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形成的新业态,具有提高农业附加值、拓宽收入来源、优化乡村环境、改善乡村基础设施等多重效益,但只有当农民成为乡村旅游开发和经营的主体,并形成一定的规模,这些效益才能够同时作用于乡村。因此,发展乡村旅游,农民不应该只是出租资源、拿租金的旁观者,而应该是主要的开发者和经营者,是熟练掌握乡村旅游这种“渔”并用它来脱贫致富的实践者。
二是要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乡村旅游不排斥企业主导型的开发模式,企业开发具有投资大、见效快、市场化程度高等优势,能够促进落后地区乡村旅游的跨越式发展。关键是要在投资企业与出租资源的农民之间建立起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越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愿望就越迫切,在这种强烈的发展诉求下,政府和企业在利益和权力博弈中就往往处在强势地位,而处在弱者地位的农民的利益,在缺乏主导权、又没有利益代言人的前提下,往往会被忽视或削弱。当资源被占用后完全沦为乡村旅游的旁观者,而获得的回报仅仅是一点可怜的、还经常被拖欠的资源租金。
因此,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主导、协调、监督等职能,把建立公平的乡村旅游利益分配机制作为旅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是要对乡村旅游经营业户进行常态化辅导。乡村旅游是一种现代而时尚的新经济形态,而我国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普遍存在市场意识差、创意能力低、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需要有常态化的培训、辅导机制,甚至是跟踪式的“手把手”辅导,帮助他们能够跟上市场变化、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使他们能够在瞬息变化的市场中保持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实现。
乡村旅游开发作为推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就是要让广大的农民成为乡村旅游发展的真正受益者,让他们在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因此,我们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成为乡村旅游开发和经营的主体;同时,也鼓励各类有实力的企业去开发乡村和农业资源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带动当地农民和农村社区共同发展。但这种开放模式的关键在于要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同时防止一些不良企业把开发乡村旅游作为圈地和掠夺资源的手段。
来源:中国旅游报